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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甲、乙、丙于2008年3月出资设立黄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09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0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值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5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4)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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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黄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符合规定。
  (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3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补足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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