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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B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 C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 D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 E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也不能参加当年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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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C正确: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选项ADE错误: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所以丙拥有股东资格;

选项B错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考生应清楚的是,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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