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本工程首层层高9m,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也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且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不妥之处二:深基坑工程方案由基坑专业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理由: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工程落地式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为1.9+9+10*3.6=46.9M,小于50米,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