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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定项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情况,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照《合同法》的原则,下列关于甲行为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
  • A 、甲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 B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 C 、甲必须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 D 、甲应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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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的是先履行抗辩权。设立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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