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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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15年3月上旬,甲服装公司发现上月本公司漏缴一笔税款,3月15日,甲公司安排财务主管到乙县地方税务局说明情况,因本公司新入职的财务人员不熟悉公司业务,导致计算错误漏缴税款7万元,当即补缴了该笔税款及截至补缴税款日的滞纳金。2015年4月,甲公司收到乙县地方税务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两份文件将发文日期提前至2015年3月5日,并要求甲公司将签收日期记载为相同时间,甲公司拒绝签收。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以乙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为由向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5日后受理该案,但一直未予答复。2015年7月20日,甲公司以乙县地方税务局未依法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乙县地方税务局在法定举证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并向法庭出示该决定书,该决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县地方税务局的处罚程序违法,但基于“乙地税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撤销,建议甲公司撤诉,甲公司表示拒绝。
    题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关于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甲公司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 、甲公司应以县地方税务局和县政府为共同被告
  • C 、甲公司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D 、县地方税务局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 E 、县地方税务局局长必须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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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1)选项B: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被告为乙县地方税务局);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2)选项A: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为乙县地方税务局,可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C: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选项E: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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