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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乙,但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房价飞涨,甲又与出价更高的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甲、乙之间的合同因最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未生效
  • B 、乙有权以购买在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将房屋产权确认为自己所有
  • C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D 、如果丙对甲、乙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先知情,乙有权主张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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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D】

(1)选项AC: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依法成立并生效,最终甲不能履行该合同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2)选项B: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本题中,甲已经与丙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丙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选项D:如果丙事先知情,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乙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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