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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张三为加入东方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2月2日向建行借款1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张三一次偿还全部借款。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四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建行依约向张三交付借款。不久,张三加入东方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建行因经济业务欠东方合伙企业8万元,因此向东方合伙企业主张,就张三欠建行的借款与建行欠东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东方合伙企业拒绝。随后,建行请求张三偿还借款,并要求李四承担保证责任。张三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李四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东方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建行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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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东方合伙企业有权拒绝建行的债务抵销请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对该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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