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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2022年5月,A、B、C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章程约定,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以现金出资100万元,B以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400万元出资,C以其名下的3项专利评估作价500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均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缴。此外,甲公司章程对于出资事宜没有特别约定。2022年12月31日当天,A仅实缴50万元出资;B于当日将其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交由甲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C已将其用于出资的3项专利全部登记至甲公司名下。2023年3月10日,B、C起诉A,要求A向甲公司补足剩余出资,并就未按时实缴出资的情况向二人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5月1日,C起诉B,要求B将其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甲公司名下。经法院责令,B在2023年5月15日完成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2023年6月1日,A、B发现C用于出资的3项专利因为行业技术更新而贬值,目前市场价值不超过100万元,遂要求C就岀资贬值部分进行补足。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C是否应补足岀资?简要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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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C 无需补足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 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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