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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题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在执行证券业务时,做法合理的是()。
  • A 、法律意见书中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措辞
  • B 、就证监会的反馈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 C 、对某些难以下结论的问题仅说明客观情况,未发表明确意见
  • D 、法律意见书由一位律师签名
  • E 、法律意见书由两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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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选项B正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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