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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2009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  (2)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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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甲有权扣除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本题房屋出现倒塌危险时,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可以自行请人维修,维修费用应由乙承担。
  (2)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题乙的房屋经维修后仍有倒塌危险,危及甲的人身安全,甲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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