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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定项
    题干: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出资100万元、180万元、6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董事会成员三人,分别为乙、丙、丁,乙任董事长。监事会成员三人,由甲、戊和一个职工代表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公司成立以后,发生以下事实: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表决,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经营情况不错。乙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为此乙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题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的权利说法正确的有()。
  • A 、有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 B 、乙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甲有权召集和主持会议
  • C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 D 、认为乙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时,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 E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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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D,E】

本题考核股东的权利。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甲代表的表决权达到1/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临时董事会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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