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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 B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 C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 D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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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根据《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应当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及全体股东,而非由永平公司通知。选项A错误。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B错误
股权转让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因此,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所持股权的50%即可,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选项C正确。
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据此可知,股东名册变更丁某即取得汪某的股权。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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