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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A、B、C、D共同投资设立了实创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B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元;C、D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30万元;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实创企业。1月,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16万元的买卖合同。B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实创企业的利益,且A的行为违反了实创企业内部规定的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A代表实创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3月,B、C分别征得A的同意后,以自己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D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B、C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5月,D退伙,并从实创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22万元。7月,实创企业吸收E作为普通合伙人人伙,E出资10万元。9月,实创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要求实创企业偿还4月份所欠款项66万元。11月,C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丙公司到期债务,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A、B、E决定实创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实创企业内部约定,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的合同,甲公司与实创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实创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题目: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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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产生抗辩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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