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题
题干:2018年6月10日,华大公司向瑞达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向瑞达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华大公司,付款人为星辰公司,汇票的粘单上有甲、乙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甲公司保证80万元,乙公司保证2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粘单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疏忽,华大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2018年6月25日,瑞达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庚公司以支付欠款。庚公司于7月5日向星辰公司提示付款。星辰公司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了“拒绝证明书”。庚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瑞达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要求瑞达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共计120万元。瑞达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但瑞达公司觉得庚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经协商后向庚公司支付了105万元,取得了该汇票;7月12日瑞达公司向华大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甲、乙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瑞达公司应先对华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华大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甲、乙两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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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均为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华大公司一同对持票人瑞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上附有的保证条件“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无效,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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