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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光辉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作价100万元出资;甲以现金6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0万元出资。(1)2016年4月10日,乙将其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4月12日,丁向光辉合伙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搬离房屋。(2)4月15日,乙与丁至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7月20日,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戊,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光辉合伙企业随后搬离该房屋。(3)2016年7月25日,甲欠王某的10万元债务到期,甲现无力清偿。(4)2016年8月5日,丙突发脑溢血死亡。
    题目:假设丙尚有一子辛,正在本市读小学。若辛想顺利继承丙在光辉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则需要满足的要求有( )。
  • A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B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C 、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
  • D 、依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继承
  • E 、光辉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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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D,E】

(1)选项AC:继承人愿意继承,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本题中未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选项BDE: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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