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题干:张某将自己的家用轿车A作价50万元售予李某,双方于2024年5月1日签订合同,并于当日交付购车款和轿车,双方约定5月8日办理车辆移转登记手续。王某得知张某出售轿车A后,向张某表示自己愿意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轿车。张某同意,并向王某表示:"轿车尚未过户给李某,所有权尚在自己手中,可以在5月月6日前从李某处拿回轿车A"。张某与王某于5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先向张其文付20万元的定金,并于5月7日办理车辆移转登记手续时交付轿车并给付剩余购车款。王某在签订合合同当日交付定金。王某在5月3日当天又与赵某签订手续,约定将轿车A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若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5月6日,张某向李某表示返还轿车A,李某不同意,并主张请求张某按合同办理车辆移转登记手续,双方产生争议。5月7日,王某以张某并未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和交付轿车为由,拒绝支支付剩余购车款。5月10日,因王某根本未履约,赵某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金3万元,王某拒绝。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依约将轿车A所有权移转登记至自己名下。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依约交付轿车A。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李某主张将轿车登记移转到自己名下,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