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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甲、乙拟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乙提供担保。乙遂找到丙,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支付货款。
    题目:下列有关顺序履行抗辩权的理解正确的有()。
  • A 、乙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 B 、乙无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 C 、其成立要件为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且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
  • D 、适用于双务合同
  • E 、属于一时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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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D,E】

本题考核顺序履行抗辩权。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顺序履行抗辩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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