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选项D正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5.3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Ⅰ项属于)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Ⅱ项属于)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Ⅳ项属于)
(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9)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