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1)不妥之处: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以企业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外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共计 7 人组成的专家组。理由: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①专家组成员;
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③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④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不妥之处: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觅后离开,论证会结束。理由: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