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A项,第86条规定,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A项中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为赵某。
B项,丙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无须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不是实际控制人,则应按第17条规定执行。第17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C项,第19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第1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该项王某的股份权益变动由于公司履行减资程序引起,无须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D项,乙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虽然持有股份下降,但不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