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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乙提议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在合伙人会议中,乙只要征得丙、丁二人中一人的同意,即可决议将甲除名
  • B 、对甲除名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甲
  • C 、除名决议作出之日,除名生效
  • D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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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除名需要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错误。除名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选项B正确。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选项C错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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