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1)上市公司在支付独立董事报酬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理由:劳务报酬可以按月发放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两种发放方式所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结果不一致。每半年发放报酬全年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60 000×(1 - 20%)×30% - 2 000]×2 = 24 800(元)。每月发放报酬全年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20 000÷12×(1 - 20%)×20%×12= 19 200(元)。
(4)王先生的观点部分正确。理由:从预扣预缴的角度来看,每半年发放报酬全年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24 800 元,大于每月发放报酬全年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按半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为 30%,而采用按月发放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为 20%,所以前者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较多。
但是,从整体税负角度来看,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如果前期预扣预缴的税额大于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最终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