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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2010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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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不适当地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的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是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的,因此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题货物因遭泥石流灾害而毁损,乙公司是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的。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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