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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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乙建筑公司共同投标承包了一栋高档写字楼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工程施工中由乙公司负责的部分工程发生了质量事故给业主造成了 20 万元的损失而产生了赔偿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
  • A 、业主方只只能要求乙公司赔偿 20 万元
  • B 、业主方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中 10 万元,甲认为是乙公司的责任拒绝赔偿
  • C 、甲公司支付了业主方的 10 万元赔偿,但赔偿后按联合承包协议向乙追赔
  • D 、乙公司不考虑联合承包协议,拒绝甲公司的追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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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在其支付赔偿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有关各方过错大小,有权对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方进行追偿。故选项 C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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