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①自产货物用作广告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确定为视同销售收入,扣除产品成本,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0-50=30(万元)。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借方影响销售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纳税调减=80×(1+13%)-(50+80×13%)=30(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2000+80+17.70(销售边角料价税分离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2097.7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97.70×15%=314.66(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50+80+80×13%=390.4万元,按照限额扣除。纳税调增额=390.4-314.66=75.74(万元)。
②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作为餐具,属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所发生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企业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这部分增值税影响借方“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97.70×0.5%=10.49(万元)小于50×60%=30(万元),所以只能税前扣除10.49万元。纳税调增额=50-10.49=39.51(万元)
③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纳税调增额=6-100×(8÷200)=6-4=2(万元)
④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调增10万元。
⑤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应纳税调减200万元。
⑥企业销售边角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且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会计上应价税分离调增其他业务收入17.70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20万元,调增增值税2.30万元;相应调整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⑦“营业外支出”中:税款滞纳金1万元和环保部门的罚款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正确的会计利润总额=581.90-10.4(自产货物用于广告样品增值税视同销售调整的销售费用)-2.34(因自产餐具用于食堂增值税视同销售而调增的管理费用)-2.30(边角料价税分离缴纳的增值税)-1.50(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65.36(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565.36×12%=67.84(万元),实际发生120万元,按照限额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120-67.84=52.16(万元)
营业外支出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16=54.16(万元)
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加计扣除2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62.34万元(考虑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作为餐具对福利费用的调整2.34),纳税调增6.3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35万元,纳税调增3万元。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6.34+3+2)=8.66(万元)
⑨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0×1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