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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2012年10月,甲企业接到一份服装加工的订单,由于资金不足,甲企业与提供原材料的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本企业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价值80万元)作抵押,为应付的50万元原材料货款提供担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则该奔驰车归乙公司所有。由于双方是多年合作关系,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11月,甲企业为购买加工设备,又以该奔驰轿车作质押,为设备款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移交了该奔驰车。在质押期间,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开着质押的奔驰车办理公务时与他人相撞,汽车受损被送到丁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3000元。汽车修好后,丙公司派人拿着3000元去提车。丁修理厂收钱以后,要求丙公司把以前的所欠的1万元汽车维修费还清遭到拒绝,于是丁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为名拒绝交车。
    题目:如果奔驰车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有效,应按什么顺序清偿?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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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如果奔驰车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有效,清偿顺序是:
①留置权;
②质押权;
③抵押权。
根据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若无登记则是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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