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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赵某、钱某和孙某共同投资设立了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三人持股比例依次为50%、49%、1%,赵某、钱某与A公司总经理刘某共同组成了A公司董事会,孙某任公司监事。2024年7月,A公司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孙某经调查发现,刘某在外与其好友共同投资设立了B公司,经营与A公司相同的业务并将A公司的客户不断介绍到B公司参观、洽谈。孙某遂建议董事会解任刘某的总经理职务、将刘某从B公司所得收益收归A公司所有;同时,由于A公司已定于8月20日召开下半年度股东会并发出通知,孙某于8月8日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撤销刘某董事职务的临时提案》。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董事会是否应当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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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因为:①孙某持股1属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②孙某递交临时提案的时间距股东会召开日超过10日,符合“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的要求;③选举、更换董事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即该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因此,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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