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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价师案例题
    题干:某建设项目分为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分阶段进行招标。一期工程:因该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并自行组织招标事宜,共邀请A、B、C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规定:2012年10月8日~10月12日(周一至周五)9:00~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1月8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11月28日为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12月28日为止;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11月23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11月24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11月27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于11月27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这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12月1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二期工程:由市财政和市环境建设公司共同出资建设,出资比例各为50%,由市环境建设公司主持项目建设。市环境建设公司虽然没有专门的招标机构,但是有两名专业招标人员,所以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于2013年3月2日在各新闻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招标项目性质、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等事项。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从2013年2月26日(星期二)8:00开始,至3月1日18:00为止,共计4个工作日,并强调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前十个单位作为投标人,允许其购买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2013年3月20日9:00。3月19日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技术处长和市建委主任、发改委副主任等9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2013年3月20日8:30评标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市环境建设公司下属的环发公司投标人员电话,称因发生交通事故,道路拥堵严重,投标文件不能按时送达,要求推迟开标时间,经请示,董事长认为,这是不可抗力,同意推迟至11:00开标,经评标,环发公司因其报价与标底最接近、得分最高而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其他投标人不服,认为招标不公平,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宣布此次招标无效。
    题目:指出二期工程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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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二期工程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在只有两名专业招标人员的情况下,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2)不妥之处:在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理由:《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3)不妥之处: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从2013年2月26日(星期二)8:00开始,至3月1日18:00为止,共计4日。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小于5日。
(4)不妥之处: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前十个单位作为投标人,允许其购买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例不能采用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前十个单位作为投标人。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技术处长和市建委主任、发改委副主任等9人组成。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不合法。
(6)不妥之处:允许市环境建设公司下属的环发公司投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市环境建设公司(招标人)下属的环发公司不能参加投标。
(7)不妥之处:因道路拥堵,延迟开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8)不妥之处:环发公司的报价与标底最接近、得分最高,有泄漏标底之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作为招标人的环境建设公司,其下属的环发公司报价与标底接近,有泄漏标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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