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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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2010年3月10日,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22日交付。但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5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3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表述,错误的有( )。
  • A 、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 B 、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 C 、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 D 、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 E 、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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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D,E】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①合同;②侵权——指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③无因管理——没有法律上特定的义务,也没有收到他人的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会提供服务;④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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