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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 B 、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 C 、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 D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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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选项D符合题意:

(1)甲厂10月8日的函件中无价格,属于要约邀请;
(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中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
(3)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
(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
(6)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应视为新要约;
选项ABC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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