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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鹏信公司为上市公司,鹏飞公司为其控股股东。弘天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业务,鹏飞公司持有弘天公司70%股权。2019年11月,鹏信公司董事会并购委员会内部讨论购买鹏飞公司持有的弘天公司股权,后因故停止。2020年10月12日,知名证券分析师王某在其个人自媒体账户上密集发布“有色金属行情全面看好,鹏信公司将收购弘天公司”等内容,相关内容在短时间内出现高浏览量和高转发量。当日,鹏信公司股票涨停。鹏信公司发布公告澄清近期并无收购意向。随后,证券监管部门对王某展开调查,发现王某在发布相关内容前并未通过任何官方途径予以查实,其消息基础为传闻及个人推测,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影响鹏信公司股票价格的意图。王某主张:作为证券分析师,其在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个人推测的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2022年,鹏信公司为业务升级转型需要,重启收购弘天公司项目的讨论。7月4日,鹏信公司召集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启动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经测算,鹏信公司本次股权购买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购买方案初稿显示:鹏信公司拟以向鹏飞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弘天公司全部股权,股份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2022年12月10日,鹏信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最终的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方案,并于12月12日发布相关公告。赵某时任鹏飞公司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上述股权收购事宜。期间,鹏飞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赵某讨论此次股权收购事宜。赵某表示:(1)鹏信公司章程中有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款,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鹏信公司股东会批准;(2)鹏飞公司此次获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即可转让。钱某为赵某配偶。2022年10月,钱某从赵某处得知鹏飞公司准备将弘天公司股权出售给鹏信公司。钱某与基金经理孙某为好友,二人相聚时钱某主动告知孙某鹏信公司将收购弘天公司,且告知该消息源于赵某。之后,孙某通过其家人账户买人鹏信公司股票并于2022年11月初全部卖出。2023年6月,证券监管部门对涉嫌鹏信公司股票违法交易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在调查中,钱某主张:(1)早在2019—2020年间市场就有相关传闻,且当时还有知名证券分析师的公开分析和推测,因此鹏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弘天公司股权一事在2022年并不具备未公开性。(2)其告知孙某信息纯粹是好友闲聊,并无促使孙某从事交易的主观动机。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赵某关于“此次股份发行方案无须鹏信公司股东会批准”的看法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符合/不符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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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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