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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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师案例题
    题干: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中标一中型化肥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其中,机修车间,给水排水工程、空压机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围内。合同工期为18个月,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签订后,在业主同意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A、B、C三家公司。合同除工程范围、总价格与总合同不同外,其他条款与总合同基本相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事件一,安装公司在非标准件制作过程中,发现工程量多出100t,遂向业主申请追加,遭到业主拒绝。事件二,A公司施工时,把与设备连接的压缩空气管道和给水排水管道一起施工至车间墙外,安装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由于不熟悉情况,在A公司两项管道工程量追加单上签字确认。事件三,在投产前两个月,安装公司总部组织生产大检查,发现B公司自身力量不足及安装公司项目部协调不力使工期拖延7天。而C公司却因质量把关不严,有三处质量不合格。事件四,B公司增加人员和机具终于按期完工,并以据向安装公司提出赶工费要求,C公司质量问题有两处进行了彻底处理,而一处因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经安装公司和业主协商,做让步处理。
    题目:事件一中,安装公司提出超量100t的非标准件签字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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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从合同内容规定分析,事件一中安装公司提出100t非标准件费用索赔不合理。理由:
(1)合同规定总价一次包死,也就是施工中不发生任何追加签证;
(2)安装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未认真核实工程量,属自己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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