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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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师案例题
    题干:背景资料: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根据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砂,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立方米/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采用吊泵进行排水。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5m厚的流砂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无法通过,只得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工期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量大于50立方米/h,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立方米/h,不符合规范要求,业主要求进行壁后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工期延长1个月。
    题目:施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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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施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8)其他变更,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可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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