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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2021年9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以下事项:(1)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21年10月5日在甲公司总部办公楼召开;(2)会议拟表决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合并方案;(3)会议拟表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00亿元的方案,计划一次注册、分期发行,逐步实现融资目标。2021年9月10日,持有甲公司3.5%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刘某向董事会递交了《关于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6股的分配议案》的临时提案。2021年10月5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合并议案获得了3.1亿股赞成票,分配议案均获得了2.3亿股赞成票,发行公司债券议案几乎无股东赞成。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
    题目:董事会能否拒绝刘某递交的《关于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6股的分配议案》的临时提案?并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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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董事会无权拒绝刘某的临时提案。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本案中,刘某的持股比例已达3.5%,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距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远超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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