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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2021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21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不知情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的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部某与蔡某之间未就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作出约定。同年12月5日,蔡某的车辆送到丙修理厂检修,丙修理厂修理后多次要求蔡某支付维修费用,未果。2022年2月1日,丙修理厂通知蔡某,车辆已经变卖,修理费已从所得价款中受偿。蔡某认为,丙修理厂在未与自己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变卖机动车,无法律依据。2022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22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蔡某抗辩称:(1)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2)车辆被丙修理厂变卖,无需再承担抵押责任。
    题目:蔡某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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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蔡某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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