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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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1所示,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见表5-1,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006-008-004-000-9787553719252-image/006-008-004-000-9787553719252-005-004.jpg][006-008-004-000-9787553719252-image/006-008-004-000-9787553719252-005-005.jpg]
    题目: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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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因为此时只需压缩工作J的持续时间,即可压缩工期。而压缩工作J的费率为2万元/周,小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收益5.6万元/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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