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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某电子企业2011年4月签订以下合同:(1)与某工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受托加工一批专用电子部件。合同规定,工厂(委托方)提供价值70万元的原材料,电子企业(受托方)提供价值15万元的辅助材料,另收加工费20万元。(2)与铁路部门签订运输保管合同,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2万元。(3)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规定按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2%提取转让收入,每季度结算一次。(4)与某农机站签订租赁合同,将本企业3台闲置设备出租,总价值21万元,租期1年,每年每台租金2万元。(5)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1份,分别记载加工费3万元,广告公司提供的原材料7万元。要求:请计算该电子企业2011年4月共缴印花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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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加工承揽合同以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加工费和提供的辅料之和作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15+20)×10000×0.5‰=175(元)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如未分别记载金额,应按最高一种适用税率计税贴花,应纳税额=20000×1‰=20(元)。
(3)该技术转让合同签定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应先按定额贴花5元;季末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补贴印花税票。
(4)租赁合同计税金额是租赁费金额应纳税额=20000×3×1‰=60(元)
(5)签订广告制作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纳税额=30000×0.5‰+70000×0.3‰=36(元)解析:广告制作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金额与加工费在合同中分别列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两者合计为应纳税额。该电子企业2011年4月共纳印花税为175+20+5+60+36=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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