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A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71条规定,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B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37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C项,沪深证券交易所没有“持续督导期间,实际控制人变化,应延长1年”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保荐业务》 第11条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的,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人延长持续督导时间:①. 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风险的;②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③上市公司连续2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④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时间应延长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时,少于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D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持续督导》 ( 上证发[2022] 12号)第13条第1款规定,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①募集资金末全部使院毕;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朱完成;③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④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