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报考指南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考试题库

重置密码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注册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首页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正文
  • 客观案例题
    题干:兴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甲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住所为甲市Y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7年5月兴华公司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乙市F区(在乙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开发“F印象”项目。2019年3月1日,兴华公司债权人刘某将其对兴华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并书面通知兴华公司。该债权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告,兴华公司仍不清偿。张某了解到:截止2019年3月底,以兴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26件,涉及标的额8000万元;兴华公司开发的业务只有“F印象”项目,且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举步艰。2019年4月8日,张某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兴华公司破产申请。2019年4月11日,乙市中级法院通知兴华公司,兴华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一是乙市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二是张某债权人身不合法,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三是张某未能证明兴华公司资不抵债,兴华公司不具备破产的法定要件。兴华公司请求乙市中级法院裁定对张某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下列有关张某提起破产申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张某作为兴华公司债权人,无权提起破产申请
  • B 、张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 C 、张某可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起破产申请
  • D 、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无需得到兴华公司同意,有权提起破产申请
  • E 、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未得到兴华公司同意,不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

扫码下载亿题库

精准题库快速提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D】

选项DE: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须经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债权人刘某有权将自己债权转让给张某,且已经通知债务人兴华公司,故对其发生效力。

选项A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法院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题。
选项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同法院管辖,本题中债务人兴华公司住所地更改为乙市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热门试题换一换

亿题库—让考试变得更简单

已有600万用户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