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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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16年3月14日,某市西城区地税局在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位于解放中路二道口12号的“欣欣美发店”属漏管户。3月16日,该区地税局稽查局派稽查员王强进店检查,王强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后,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为范立志开的个体理发店,雇有3名技师,自2015年5月15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来,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没有完整账目资料。王强检查后,当场填写了有预定格式、编码及印章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范立志,决定对其不登记、不申报行为罚款2500元,限其于3月20日前缴纳并办理税务登记。3月19日,王强向范立志送达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每月应缴税额750元,共计10个月的税款7500元,限其于3月22日前缴清。范立志于3月22日补缴了4500元税款。3月24日,王强去店内催缴税款,范立志以没钱为由,拒绝缴纳余下3000元税款。为促使范立志尽快缴清税款,王强扣押了范立志做饭用的燃气罐和两把电动理发推刀,向范立志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其3天之内缴清余下税款,逾期不缴,将变卖扣押财产抵税。
    题目:税务机关扣押“欣欣美发店”财产所涉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行政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 、由王强一人实施扣押
  • B 、由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扣押
  • C 、扣押范立志做饭用的燃气罐
  • D 、扣押电动理发推刀
  • E 、当场向范立志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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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C】

(1)选项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2)选项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均应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3)选项CD: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4)选项E: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遵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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