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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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李某的儿子甲,20周岁,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来源,在一次争吵中将乙打伤,无力赔偿,应由()支付此赔偿金。
  • A 、甲
  • B 、李某
  • C 、甲与李某负连带责任
  • D 、甲与李某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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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的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本案中甲侵权时虽已满18周岁,但由于无经济收人,应先由其扶养人李某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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