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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己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己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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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2)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己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己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己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己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案例中,由于在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因此,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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