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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甲、乙、丙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商讨合伙协议时,甲、乙、丙和丁公司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甲提出:以自有的房屋使用权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乙提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出资,作价金额由全体合伙人确定,无须评估机构评估。丙提出:以劳务作价出资。丁公司提出: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不超过其出资额。全体合伙人经协商后,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还约定:①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方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②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如果是全部转让,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是部分转让,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5万元的代销合同。乙认为该合同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丙、丁公司商议后,乙向A公司表示合伙企业只对合同中2万元的部分承担责任,因为甲无权与第三人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
    题目:丁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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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丁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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