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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2010年8月15日,甲公司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所需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公司在10日内报价。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于8月20日按期报价,在其发出的传真中亦要求甲公司在10日内回复;甲公司同样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公司在未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按甲公司提出的条件发货,甲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公司应尽快取回货物。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意见,坚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放弃其对控股子公司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控股子公司无偿转让了一批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足额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题目:对甲公司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公司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损害?对乙公司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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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①对甲公司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公司应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甲公司该损害乙公司利益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②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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