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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甲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服装,找到做建材生意的老乡乙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0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2012年10月2日应乙要求,甲将位于A区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乙,抵押合同中约定:甲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乙所有,甲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但未办理登记。乙又以甲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甲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12年10月9日,甲的妹妹丙又与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丙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乙。因乙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轿车仍存放于丙家的车库内由丙保管。乙于2012年10月10日在甲处将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甲。2013年2月,甲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35万元卖给了不知情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对此并不知情。债务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乙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甲偿还50万元借款,并支付1万元利息;(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3)要求对丙的轿车实现质权;(4)以甲与戊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5)以其在与甲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已经约定甲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戊尽快搬离房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乙以甲与戊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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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乙以甲与戊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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