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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2018年3月2日,如意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A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9月2日。2018年4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2018年5月1日,乙公司财务人员钱某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钱某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2018年5月18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当时对钱某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钱某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2018年5月20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8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8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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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戊公司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虽然钱某某与丁公司之间的汇票转让行为无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戊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此外,持票人(戊公司)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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