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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甲、乙、丙、丁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就该合伙企业 事务的执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 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 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 D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以外的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 E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 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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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D,E】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所以选项A正确。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 合伙事务。因此,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所以选项B正确。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 C错误。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所以选项D正确。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 定撤销该委托。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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