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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22年1月15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对其在市区开发建设的“四季花城”住宅项目进行清算。关于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如下:(1)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其中可售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不可售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该项目于2016年1月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2)支付的该项目地价款金额4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9600万元(含支付的利息费用300万元,能按项目分摊,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管理费用1200万元,销售费用80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3)甲公司自2016年8月开始销售该项目,在清算截止前,可售建筑面积中已售出14000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000万元。该公司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4)可售建筑面积中其余未售部分已整体出租,预收含税租金收入280万元。已知:该项目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00万元。“四季花城”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税法规定的上限。契税税率4%。考虑地方教育附加,但不考虑印花税。
    题目:该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万元。
  • A 、10524.36
  • B 、10764.36
  • C 、12437.88
  • D 、126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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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可以扣除项目合计=3057.6+6510+956.76+240+(3057.6+6510)×20%=12677.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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