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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光辉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作价100万元出资;甲以现金6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0万元出资。(1)2016年4月10日,乙将其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4月12日,丁向光辉合伙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搬离房屋。(2)4月15日,乙与丁至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2016年7月20日,乙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戊,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光辉合伙企业随后搬离该房屋。(3)2016年7月25日,甲欠王某的10万元债务到期,甲现无力清偿。(4)2016年8月5日,丙突发脑溢血死亡。
    题目:合伙企业对房屋的占有属于( )。
  • A 、有权占有
  • B 、善意占有
  • C 、自主占有
  • D 、直接占有
  • E 、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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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D】

合伙企业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普通合伙人乙的出资,为有权占有;合伙企业并非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房屋,自始至终未主张过所有权,为他主占有;该房屋当前由合伙企业占有使用,为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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