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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甲企业投资基建项目,向乙银行贷款3000万元。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10台自动机床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为甲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抵押保证顺序。因发生自然灾害,甲企业10台自动机床中9台损毁,只有1台完好。乙银行要求甲企业以自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若甲企业到期未还款,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所有。”甲企业为了筹资,将抵押的1台机床进行出售。与不知情的A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A企业在签订合同次日起支付了款项,并计划10天提货;后来甲企业又将抵押的1台机床卖给不知情的B企业,又与B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B企业签订合同当日将机床提走,并计划于月底支付货款。A企业按计划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B企业提走。A企业以机床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要求B企业归还。
    题目:贷款到期后,乙银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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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不能。《物权法》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以乙银行应当现就甲的担保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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